各位好,我是瓜叔地瓜哥。今天是美东时间的10月28日,我们主要给大家谈一个比较紧迫的话题,那就是选举舞弊。在每一届大选中,选举舞弊都是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因为如果票选制的民主过程中,选举成为可以随意操纵的事物,这将质疑票选制民主的基本原则,即“票多者胜”。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出现大规模的选举舞弊,败选一方就会拒绝接受选举结果。
我们知道,在美国历史上,选举舞弊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那时的大选中,选举舞弊的案例频繁出现,包括海耶斯与加菲尔德的选举,以及1892年的哈里森与克里夫兰的选举,还有1920年沃伦·哈丁那场众所周知的争议性总统大选。实际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美国选举争议最为频繁的时期,许多州级选举中常常出现大量舞弊现象,每一场选举的败选方往往不承认选举结果。这一时期被认为是美国政治史上腐败和黑金政治的高峰。
而在新世纪后,选举舞弊的现象有所减少,这主要归功于美国在法律上的改革以及技术手段的进步,使得选票统计更加透明。然而,自2020年大选以来,选举舞弊重新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特朗普曾在多州寻找选举舞弊的证据,令我们看到了舞弊现象的再度回归。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当前这届美国大选中的选举舞弊现象,以及我们该如何理解选举舞弊。
我将把整个讨论分成三个部分。首先,选举舞弊在美国历史上是一个持续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自下而上的操控与自上而下的阴谋。其次,选举舞弊在2016年大选后的民意分歧与政治激化中愈加普遍,大多数舞弊现象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已有法律进行的,另一种则是钻法律漏洞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共和党倾向于合法操作的选举舞弊,而民主党则更倾向于利用法律空子。最后,我们将梳理到目前为止(10月28日)各州的选举舞弊和疑似选举欺诈行为,无论是民主党州还是共和党州,争议依然存在。
接下来,我们还将探讨如何在即将到来的大选中保持警觉,防止选举舞弊的发生。希望大家能够对此保持关注,并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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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说一下选举舞弊到底是什么概念。选举舞弊在英文中叫做election fraud,或称为electoral fraud,意即选举欺诈。舞弊这个词本身是中国思维中的概念,表示做坏事,且这种坏事是被遮掩的。实际上,“弊”这个字的上半部分与破败和遮蔽是有关联的,表达了一种做坏事或错误行为的意思。然而在英文中,electoral fraud更强调的是欺诈,即骗取选票。
在英国和美国的历史过程中,选举舞弊相对普遍,可以说是英美票选制民主中的一种基本操作。随着政治透明度的提高,选举舞弊在美国出现了新的形式,通常被称为选举操纵或选民欺诈。涉及欺诈后,所理解的做坏事或偷偷做错事的含义就有所不同,它更具光明正大的性质,符合美国人做坏事时不藏着掖着的特点。那么,选举操纵或选民欺诈的主要方式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就是操纵得票率,增加候选人的得票率,同时降低竞争对手的得票率,或两者兼而有之。
选民压制则不同。它的含义是,如果我想让民主党候选人获胜,就会利用媒体宣传,攻击共和党候选人,抹黑他们,以此增加选民对共和党候选人的恶感,使他们最终的投票人数下降。选民压制的另一个表现,正如我之前翻译的艾伯·阿姆斯视频中提到的,是通过一些有利于某个群体、却对另一个群体不利的规范或规程。比如,某些原住民因为没有街道或地址的概念,便难以在投票中取得资格。这种方式并不是通过立法来对某个群体进行歧视,而是通过攻击、骚扰、诽谤以及冒充选民、双重投票、选票作弊、篡改选票机及欺诈性登记等多种手段。
这些手段中包含了选民冒充行为,本来这个人并不叫这个名字,却用该名字投票;还有双重投票的情况,例如,一个人在加州有居民身份,却又在科瓦多工作,结果在加州邮寄选票的同时在科瓦多现场投票。选票作弊指的是大量的选票找不到名字或来源,却仍被统计进来,算作有效票。篡改投票机的案例更是被广泛传播,有些段子显示选民原本想选特朗普,但点下去却发现选票翻转成了哈里斯。此外,欺诈性登记的情况也是值得注意的,选举前出现一批来源不明但确实存在的名字被登记,这些都是选举舞弊的表现。
此外,选民恐吓、贿赂、干涉投票权等行为也属于选举舞弊的一部分。例如,有人威胁如果某个候选人不获胜,就会停止某些福利或工资。还有与州或县官员串通的情况,使选举操作出现整齐划一的情况,比如用大巴车拉群体到投票地点进行投票。这些都是选举舞弊的基本情况。从联邦的角度来看,选举舞弊的方式主要有几个:第一是人为移民,在选举前将大量选民迁入选区;第二是剥夺公民权,在选举前突然出台法律限制某些人选票资格;第三是分化反对派,找出与反对党政见相类似但更激进或理性的候选人,通过执政党捧竖其形象,导致选民出现分票现象。这三种方式相对隐蔽,但确实存在。
最后,还有一些更加明显的选举舞弊方式。例如,选民恐吓,以及提供虚假信息,误导选民有关投票时间或地点的信息,如我会告知选民投票可以延长到9点,从而让他们错过投票时间。以上便是关于选举舞弊的基本情况。
在美国以外的一些民主国家,选举监督的机构并不发达,换句话说,两党之间的斗争监督不够明确,这可能导致选票的误导性或混淆性。例如,有些选票将大党和小党混在一起,一些名字相似的政党混合在选票上。这种方式可能导致一些想投给主要反对党的选民,最终投给了名字相似的小党,这是一种选举舞弊的方式。以上内容是关于选举舞弊的基本定义,这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我们要谈到的是现阶段选举舞弊的基本情况。从相对而言,共和党倾向于采取剥夺投票权的手段,包括制造误导性和混淆性的选票。而民主党则更倾向于通过人为迁移或者改变人口结构的方式来影响选票,此外,还有一种暗中使用代理投票的情况。这意味着一部分代表可以代表其成员进行投票。例如,之前有报道某个工会支持哈里斯,而另一个工会则没有支持。从这一点来看,民主党善于通过基层组织发动选票,赢得票仓,因此一个工会的背书可能影响到工会成员的投票选择。这种情况虽然可以被视为舞弊,但历来民主党一直如此,因此大部分人对此选择视而不见。毕竟,他们在美国法律的修订下并不被视为舞弊。
整体来看,民主党和共和党的选举情况存在明显差异。在研究选举舞弊时,智库和学术机构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例如,偏自由派的布鲁金斯学会在10月28日发表了一篇关于选举舞弊的文章,认为民主党的舞弊行为其实少于1%。例如,在亚利桑那州的36次选举中,仅发现36起选票舞弊的案件,而新西法尼亚州在30年举办的选举中,发现39起选民舞弊现象。这些数据表明,布鲁金斯学会认为舞弊的情况并不严重。
然而,从比较亲共和党的传统基金会的角度出发,他们关注的是已证实的选民欺诈案例。从过去十年的数据来看,发现了1561起已证实的选民欺诈案例,其中1325起被定罪。根据传统基金会的标准,这些案例的数量实际上相对较高,并覆盖了美国50个州的各个地区。无论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他们在选举舞弊问题上的基本认知